征收补偿与行政赔偿,历来是行政法领域纠纷最为集中的地带。公权力行使与私人财产权保护之间的边界,在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除的那一刻变得尤为尖锐。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李群杰,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她坚持“以诉促调、多元解纷”的办案思路,灵活运用行政诉讼、复议、协商调解等策略化解矛盾,多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因其出色的专业能力,李群杰律师曾受邀担任“中闻杯”全国大学生行政法模拟法庭大赛评委,并曾受邀参与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节目,为公众解析法律难题。

李群杰律师团队代理的数起案件坚守一个基本法理:行政机关不能以程序未完成为由回避法定职责,也不能以评估报告合法为由回避合理赔偿。

四川魏先生征收补偿安置答复案

征收补偿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常以“尚未取得征地批复”为由,拖延甚至拒绝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导致被征收人土地已被占用、房屋已被拆除,补偿却迟迟无法落实。

魏先生系四川省J市某村村民,其户承包地及林地被纳入“某快速路”项目建设征收范围。2020年起,土地便已被占用施工。2025年9月,魏先生向J市政务部门邮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对其12余亩承包地进行依法足额补偿,并对户内人员进行社保安置。同年12月,该部门作出《答复》,以“尚未取得四川省政府征地批准文件”为由拒绝。魏先生不服,委托在明律所李群杰律师及其团队督导律师孔维松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被告辩称:案涉项目尚在组件报批阶段,不具备支付补偿费用的条件;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已支付,房屋已签搬迁协议并领款;社保安置需待征地批复后由集体讨论。

李群杰、孔维松二位律师指出,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魏先生户的部分承包土地及林地已于2020年被实际占用,在此情况下,相关部门仅以答复时案涉土地未取得征地批复为由拒赔,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李群杰律师关注到四川省政府已于2026年3月作出相关项目批复,J市相关部门已于同年4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应结合新事实重新处理。

2026年8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川01行初1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案涉《答复》,责令相关部门于法定期限内对魏先生提出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该案明确了征收程序尚未完结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正当理由,为同类征收补偿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

河南陈女士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

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中,相关义务机关常以形式合法的评估报告、补偿方案,压低赔偿金额。

陈女士在河南省南阳市拥有合法房屋,证载面积160余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设计用途为“商服”。因当地某生活广场项目建设,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23年10月,当地街道办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后该强拆行为被区法院判定确认违法且已生效。2024年11月,陈女士向街道办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街道办于2025年1月作出《回复》,提供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70万余元两种方案。陈女士认为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200万余元相差甚远,提起诉讼。

庭审中,街道办辩称:拆除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程序合法,有公证书为证;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不影响评估报告的合法性。

李群杰律师团队主办律师张涛在代理中紧扣赔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展开论证。首先,案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设计用途为“商服”,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用途为“综合市场”,但评估报告未按商服标准确定市场价值,而是按住宅标准核算。其次,公证处制作的《物品清单》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从公证处录制的现场DVD光盘中能看出案涉房屋用于经营,登记物品清单有生产所需机械设备及大量袋装面粉,但《物品清单》遗漏了部分室内物品及附属设施。第三,陈女士称其房屋有三层,但评估报告中没有评估第三层建筑。此外,街道办的《回复》未考虑利息,数额不符合损失填平原则,侵害了陈女士应当获取的安置补偿权益,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2025年12月,当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302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撤销案涉《回复》,责令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陈女士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明确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取的安置补偿权益”。本案明确了行政赔偿不得低于征收补偿的司法裁判原则,纠正了行政机关以评估报告合法性为由规避合理赔偿的不当做法。

辽宁廉先生政务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在征收维权中,政府信息公开是锁定证据、厘清事实的关键环节。针对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敷衍答复的情形,李群杰律师团队精准把控程序要点,促使行政机关实质履职。

辽宁沈阳廉先生的宅基地、房屋纳入搬迁征收范围,曾与街道办签订搬迁协议,但始终未获取协议及奖励明细表正式文本。为了解协议具体内容,廉先生于2024年7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该协议及《搬迁奖励明细表》两项信息。然而,街道办作出《告知书》,以“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复议机关维持该答复。

在明律所李群杰律师团队主办律师许玉龙代理本案后指出,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公开,需提交充分检索、核查证据,仅凭“检索未找到”的形式答复,属于履职瑕疵;结合同村其他村民持有街道签章的奖励明细表的事实,能够推定征收部门已开展土地征收工作,街道办仅以“经检索不存在”为由作出答复,属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

2025年4月,当地区法院作出(2024)辽0112行初23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信息公开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该案明确了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时,须承担充分的检索与举证责任,不能以形式上的“经检索”替代实质上的履职义务。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征收工作既要保障公共建设有序推进,也必须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面对征收带来的利益冲突,李群杰律师团队始终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件材料中抽丝剥茧,精准识别行政机关履职中的事实漏洞与程序瑕疵,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为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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